新疆财务代理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institution)的差异主要有: 公司在日常经营(jīng yíng)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guī dìng)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guī dìng),在开始生产经营(jīng yíng)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deduct),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deduct)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yíng yè)外收入。杭州代理记账定义在《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纳税人从联营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profit)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以上就是新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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