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出口税务代办之出口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因出口货物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抵减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并入企业所得税利润。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税字〔1993〕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作为“应收账款”处理,其取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抵减“应收账款”,不并入企业所得税利润。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取得的消费税退税,应抵减“商品销售成本”,不得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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